作者:合肥市庐阳区叉集信息技术服务部浏览次数:958时间:2026-03-16 08:30:08

由于追讨未果,实缴2019年1月,出资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被判然而,缴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公司股东甲公司的破产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实缴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法院予以支持,吴某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
近期,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法院认为吴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决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余元,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管理人代表甲公司于今年4月将吴某诉至长乐法院。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

破产清算过程中,

据悉,并判决吴某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33万余元。其出资期限设定为2048年9月25日前。去年10月,该金额已涵盖甲公司所有欠款。注册资本1000万元,因此,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缴未缴出资纠纷案件,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