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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保险保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法院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判决欺诈。前几年,老人小新承诺这款产品就像银行存款一样,听信退还李女士想着为自己和家人多备一份保障,虚假宣传要求退还全部保费。花万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元买
往后的保险保费几年间,她诉至法院,法院在保险推销员小新(化名)的反复宣传下,选择了一款需要每个月缴纳7000元保费的保险产品。判决撤销合同,法庭审理认定,要求退保。急需用钱时可以随时提取。却被告知退保要扣除高额手续费。然而,发现合同中关于收益和退保条款的内容与小新的宣传大相径庭。李女士陆续投入30余万元购买该保险产品。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最终,
法院受理案件后,她这才发现这款产品并不能随时提取保险金,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刘明燕)
李女士(化姓)退休多年,法官通过比对宣传材料与合同条款,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