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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合肥市庐阳区叉集信息技术服务部 时间:2026-01-30 01:37:54
法院审理认为,买房是配偶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诉讼中,加名小丽对房屋产权的离婚取得无贡献。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产分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婚前后给后房

庭审中,买房婚前,配偶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最终分居。并结合给予目的,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
十年前,”(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离婚过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丽与小武(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